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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行终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金枝、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金枝,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孙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豫行终159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孙金枝,女,汉族,1958年4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张保元,河南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贺,河南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200号。法定代表人乔耸,区长。委托代理人孙文彬,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东强,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孙知林,男,汉族,1951年8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孙伟,男,汉族,1978年10月22日出生,住址同上。上诉人孙金枝因与被上诉人中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中原区政府)以及一审第三人孙知林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不服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豫71行初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查明,孙金枝与孙知林为兄妹关系。二人之父孙保平于1990年11月8日取得位于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桐树王村九组宅基地一块,面积为168平方米,并建有房屋四间。二人之母陈文英于1985年9月去世,其父孙保平于1992年12月去世。2013年9月,中原区政府进行桐树王片区村庄改造,本案所涉宅基地及房屋属于拆迁改造范围。2013年9月9日,中原区政府成立的桐树王改造指挥部与孙知林就涉案房屋签订了编号为9-030号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孙金枝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认为:(一)关于起诉期限问题。虽然桐树王改造指挥部与孙知林就涉案房屋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时间为2013年9月9日,但中原区政府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孙金枝此时确已知道签订协议一事,孙金枝称其于2014年正月初四(即2014年2月3日)才知道此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孙金枝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起诉期限,中原区政府主张孙金枝的起诉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依据不足,不应予以支持。(二)关于涉案安置补偿协议是否应被撤销问题。本案涉及的宅基地登记在孙金枝和孙知林之父孙保平名下,建房时,二人之父孙保平仍然在世,对建房出资问题二人存有分歧。孙保平去世后,对该房产的分割应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桐树王改造指挥部与孙知林就涉案房屋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孙知林的户口在该村,对涉案房屋附属物进行普查时,亦得到了村民组的认可,此时,孙金枝尚未提出异议,故桐树王改造指挥部与孙知林就涉案房屋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无不当。对涉案房屋等财产权益的分割问题,孙金枝与孙知林可另行通过协商或者民事诉讼的途径予以解决。孙金枝主张撤销桐树王改造指挥部与孙知林签订的编号为9-030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请求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6)豫71行初38号行政判决:驳回孙金枝的诉讼请求。孙金枝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拆迁补偿安置以合法有效宅基地使用权证为依据,涉案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孙保平,桐树王改造指挥部未经调查孙知林是否具有独立签约的身份,即与孙知林签订编号为9-030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由孙知林领取补偿款项侵犯了孙金枝的合法权益。被诉行政行为的作出依据错误,且未告知相关权利人,程序及内容均有瑕疵。孙金枝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孙金枝的上诉请求。中原区政府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请求驳回孙金枝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一审第三人孙知林述称,涉案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为孙知林,且有孙保平生前所写建房协议予以证明。孙金枝系城市户口,并非桐树王村村民,亦非涉案宅基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其与涉案拆迁并无关系。孙知林系桐树王村村民,经桐树王村拆迁改造指挥部审查,村委会以及村民代表签字认可,是合法的被拆迁户。孙知林与拆迁指挥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未侵犯孙金枝合法权益。请求驳回孙金枝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除与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一致外,另查明,孙知林的户籍地为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大孟村210号,为孙保平宅基所在地。本院认为,2013年中原区政府在进行中原区桐树王片区村庄拆迁改造过程时,只有孙知林一人的户口登记在原孙保平的宅基地上,中原区桐树王片区村庄改造指挥部与持有孙保平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孙知林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无不妥;在协议签订过程中,经过了个人申请、承诺,村组认定等程序,中原区政府也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审查义务。一审判决驳回孙金枝的诉讼请求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孙金枝的上诉,维持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2016)豫71行初38号行政判决。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孙金枝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凤强代理审判员  苗春燕代理审判员  王秋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芸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