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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10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明碧与被告赵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碧,赵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07民初10894号 原告:杨明碧,女,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 委托代理人:苟鸿凌,成都市武侯区律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美丽,女,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郑宅镇。 原告杨明碧与被告赵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杨明碧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明碧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明碧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40元,减半收取计9420元,由原告杨明碧负担。 审判员  胡诗昕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