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10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明碧与被告赵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碧,赵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07民初10894号 原告:杨明碧,女,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 委托代理人:苟鸿凌,成都市武侯区律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美丽,女,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郑宅镇。 原告杨明碧与被告赵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杨明碧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明碧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明碧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40元,减半收取计9420元,由原告杨明碧负担。 审判员 胡诗昕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