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恢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林某1、林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1,林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恢421号申请执行人林某1,男,2003年1月28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林某2,男,1966年7月6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林某1申请林某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乐民初字第250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林某1于2017-4-2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标的1.08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案款已经执行到位,现本案以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乐民初字第2503号终结执行。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守国执行员 崔士强执行员 闫文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文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