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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三亚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亚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271民初800号原告:三亚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海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责人:巫东辉。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穆某。原告三亚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海南分公司)、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海南分公司、某某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某海南分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90,721元及利息,被告某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由两名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从2015年6月1日起至同年8月31日,被告某某海南分公司因建设三亚某某某某项目向某某公司购买加气砖、灰砂砖和小灰砂砖等建材,共计90,721元。但某某海南分公司拒不支付货款,其行为已违约,并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承担货款利息。某某公司是某某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根据公司法,应当对其分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某某海南分公司、某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1张产品销售单对所购建材的品名、数量和单价进行了证实,4份对账单对货款进行了证实。2016年11月16日发出的律师函证实原告曾经催促二被告付款。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合同义务应当得到全面履行,某某海南分公司应当偿还拖欠的货款,并承担法定违约责任。原告的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货款利息的主张没有合同依据,也超过法定标准,应当进行调整。连带偿还责任,须以合同约定或法律明文规定为限,公司法并无相关规定,本院不支持原告要求某某公司对其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三亚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偿还货款90,721元;二、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三亚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逾期付款损失(以90,721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为利率,自2016年11月17日起算,直至全部清偿完毕本息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岳凌宇附本案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