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民初2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四川川泰线缆有限公司与宝鸡市塑力线缆制造有限公司、赵某某、张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川泰线缆有限公司,宝鸡市塑力线缆制造有限公司,赵宗涛,张春爱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2318号原告四川川泰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郑锚,董事。委托代理人鄢卫东,四川顿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市塑力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法定代表人赵宗涛。被告赵宗涛,男,1967年11月10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被告张春爱,女,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川泰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市塑力线缆制造有限公司、赵宗涛、张春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川泰线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川泰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佘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