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5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商丘市凌云置业有限公司与商丘市银河棉业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凌云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银河棉业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凌云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银河棉业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凌云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银河棉业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凌云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银河棉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5792号原告商丘市凌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法定代表人杨建,执行董事。被告商丘市银河棉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刘卫军,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商丘市凌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银河棉业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开发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案属不动产纠纷,该不动产地在商丘××××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长社审判员 游俊岭审判员 陈宗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悦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