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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夏建强与高平市建宁乡曹家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建强,高平市建宁乡曹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24号申请执行人夏建强,男,1977年生,汉族,农民,高平市。被执行人高平市建宁乡曹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姬有才,任村民主任。夏建强与高平市建宁乡曹家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高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0581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高平市建宁乡曹家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夏建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夏建强如发现被执行人高平市建宁乡曹家村村民委员会有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平人民法院(2017)晋0581执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晋胜执行员  李涛涛执行员  赵文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书记员  牛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