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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2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保印与魏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印,魏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2547号原告:张保印,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磊,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路。原告张保印与被告魏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张保印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保印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印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郝纯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 镭书 记 员 刘 维附:本裁判文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