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执2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韩业余、徐长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业余,徐长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2338号申请人:韩业余,男,1961年5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邳州市。被执行人:徐长新,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住宁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38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