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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执恢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焦虎信用社申请执行夏玉成等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焦虎信用社,王朋彦,刘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恢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焦虎信用社负责人李雪明职务:主任。被执行人王朋彦,男,1991年4月11日生,现住滑县。被执行人刘国辉,男,1985年7月5日生,现住滑县。本院在执行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焦虎信用社申请夏玉成等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焦虎信用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民二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褚玉峰审判员  安会兰审判员  胡广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军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