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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56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5675周同德与周宇、娄雪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同德,周宇,娄雪,丁立杰,周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56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同德,男,1982年8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惠,女,1985年12月02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周宇,男,1969年11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娄雪,女,1969年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丁立杰,男,1969年8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周峰,男,1981年10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周同德与被执行人周宇、娄雪、丁立杰、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周宇、娄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同德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4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丁立杰、周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0元,由被告周宇、娄雪负担。因被执行人周宇、娄雪、丁立杰、周峰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6年11月9日前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68900元,通过金融机构,查询银行被执行人银行有小额存款,查询房产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查询车辆被执行人周宇有苏C×××××号金杯牌小型汽车一辆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予查封,另被执行人丁立杰、周峰的工资被另案冻结且其住房公积金被本案冻结。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