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1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台山市台城鑫龙商行与鹤山市喜悦新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山市台城鑫龙商行,鹤山市喜悦新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45号之一原告:台山市台城鑫龙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台山市台城新桥市场水果****号铺位。注册号:440781600160353。经营者:朱伟明,男,汉族,1952年5月3日生,住广东省台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芬,该商行员工。被告:鹤山市喜悦新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沙坪镇义学路。营业执照:9144078476490769XC。法定代表人:曹忠喜。原告台山市台城鑫龙商行与被告鹤山市喜悦新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山市台城鑫龙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814元,减半收取907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全额预交受理费,本院应退回原告907元)。审判长 罗启全审判员 刘东经审判员 袁金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昊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