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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2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潘宗柱、象州县寺村中心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宗柱,象州县寺村中心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172号申请执行人潘宗柱,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住象州县。李发兰,女,1992年6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潘宗柱,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住象州县。被申请执行人象州县寺村中心校。法定代表人黄文成,该中心校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宗柱、李发兰与被申请执行人象州县寺村中心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象州县寺��中心校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缴纳款项41896.07元(标的款40945.07元、受理费437元、执行费514元),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将标的款40945.07元返还给潘宗柱、李发兰。至此按(2015)象民初字第2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履行的内容,该案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法律权益得到全部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桂1322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铭审判员 覃柳平审判员 陈瑞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兰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