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1执5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祁阳县福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格润新能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阳县福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格润新能源有限公司,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1执545-3号申请执行人:祁阳县福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县。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格润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东安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廖某某,男,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住陕西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阳县福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格润新能源有限公司、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财产在拍卖中与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发生执行争议,现正在协调处理中,在法定执行期限内不能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麟审 判 员 柏拥军审 判 员 谢玉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朱文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