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民初3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张兆英与泰安市岱岳区皮肤病防治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英,泰安市岱岳区皮肤病防治所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3122号原告:张兆英,女,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兆山,山东岱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山东岱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市岱岳区皮肤病防治所,住所地泰安市造纸厂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9114943051379。法定代表人:孙峰,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艳玲,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系被告泰安市岱岳区皮肤病防治所副所长。原告张兆英与被告泰安市岱岳区皮肤病防治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兆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兆英负担。审 判 长 牛 春人民陪审员 张灿国人民陪审员 王大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圆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