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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3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亚军与高再生、高美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军,高再生,高美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3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亚军,男,1975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高再生,男,1954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高美妮,女,1989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刘亚军依据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23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高再生、高美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3日作出(2017)陕0821执恢3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高再生及妻子任翠连共有的房屋一套交付申请执行人刘亚军抵偿被执行人高再生所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7万元及部分利息19.83万元,现因申请执行人需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2015)神执字第03334-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高再生及妻子任翠连共有的房屋一套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高再生及妻子任翠连共有的房屋一套。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刘亚军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堂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