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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5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赛乌日格勒图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赛乌日格勒图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5民初1116号原告: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杭锦西街南。法定代表人:贺金水,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培金,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培铭,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赛乌日格勒图,男,成年人,蒙古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赛乌日格勒图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慧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