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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执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文琼、楼仁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琼,楼仁伟,孙菁英,楼贤晗,张湾湾,王国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执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文琼,女,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楼仁伟,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孙菁英,女,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楼贤晗,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张湾湾,女,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王国斌,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琼与被执行人楼仁伟、孙菁英、楼贤晗、张湾湾、王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楼贤晗、张湾湾坐落于义乌市稠江街道玫瑰园西区11幢1单元1201室(预告证明号2014004207)。被执行人楼仁伟、孙菁英坐落于义乌市化工路61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b000066**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b000066**号、1-1997第02021)。现因被执行人楼仁伟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楼贤晗、张湾湾坐落于义乌市稠江街道玫瑰园西区11幢1单元1201室(预告证明号2014004207)。被执行人楼仁伟、孙菁英坐落于义乌市化工路61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b000066**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b000066**号、1-1997第02021)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利平审 判 员 张国军审 判 员 徐伦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旭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