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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亮与沈阳未来置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亮,沈阳未来置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中心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1323号原告:李亮,男,195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旭,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告:沈阳未来置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243464969N),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十一纬路286号。法定代表人:李月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玲,女,该公司行政助理。第三人:沈阳市和平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102780099813T),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四马路3号。法定代表人:刘晶,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曼丽,女,该单位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泰,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李亮与被告沈阳未来置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市和平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李亮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亮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亮撤诉。案件受理费4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亮负担。审 判 员  李海鸿人民陪审员  吴 辉人民陪审员  杨九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妤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