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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丁李香妹、俞家棋等与王涛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李香妹,俞家棋,俞海海,俞桂英,王涛涛,董远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836号原告:丁李香妹,女,196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俞家棋(曾用名俞华华),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俞海海,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俞桂英,女,200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上列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云飞,福建天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礼礼,福建天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涛涛,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董远妹,女,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丁李香妹、俞家棋、俞海海、俞桂英与被告王涛涛、董远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丁李香妹、俞家棋、俞海海、俞桂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丁李香妹、俞家棋、俞海海、俞桂英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曰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秀萍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