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3执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呈健、饶春雨申请陈胜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呈健,饶春雨,陈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43执1720号申请执行人张呈健,男,生于1985年4月5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饶春雨,女,生于1988年3月29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胜利,男,生于1973年6月13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张呈健、饶春雨依据(2016)渝0243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陈胜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于2016年11月0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胜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返还申请执行人40176.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503元,并将该款交到本院执行局或划至本院账户。经做双方当事人工作,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由被执行人陈胜利于2017年4月24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饶春雨、张呈健4000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16000元,于2018年10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二、申请执行人张呈健、饶春雨自愿放弃余款176.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申请执行人张呈健、饶春雨承担,执行费503元由被执行人陈胜利于2018年10月30日前交到彭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243执172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陈胜利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张呈健、饶春雨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伟审判员 王永勇审判员 黄永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正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