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执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原秦皇岛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原秦皇岛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执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74851737-6。法定代表人:裘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原秦皇岛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西道18号,组织机构代码:70080123-9。法定代表人:爱新觉罗·英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西路983号,组织机构代码:66105784-8。法定代表人:程耿,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1.775亿元及后期相关利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6月期间分别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5851275.56元;在扣除本案申请执行费244916.40元后,余款5606359.16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至此,申请执行人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已实现债权5606359.16元。后续债务被执行人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本院经查,上述两被执行人因涉及众多巨额债务,本院冻结、查封均为顺位在后的轮候冻结、查封,本案无处置权且无优先受偿权。本院未发现上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上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少华审 判 员 付爱群审 判 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成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