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汉川民初字第0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许秋华与闵建新、王艳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秋华,闵建新,王艳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汉川民初字第01214号原告:许秋华,女,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红,系原告许秋华之夫,男,住汉川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卫东,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闵建新,男,汉族,江苏省江阴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汉川市。被告:王艳霞,女,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诗雄,男,住汉川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双祥,汉川市新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秋华诉被告闵建新、王艳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秋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秋华在诉讼中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秋华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许秋华负担。审判长 孙志华审判员 朱文涛审判员 龚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信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