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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字第6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况力彬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力彬,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海霸王(汕头)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字第6741号原告:况力彬,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1第15层。法定代表人:李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霸王(汕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北海旁路4号(及7号)。法定代表人:庄宗霖。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况力彬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海霸王(汕头)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况力彬经本院传票传唤,在本院确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况力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饶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向芸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