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21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田世仁与怀化金马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世仁,怀化金马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1民初217号原告田世仁,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被告怀化金马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代表人成利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世仁与被告怀化金马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世仁未按(2017)湘1221民初217号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向本院交纳受理费1438元,也未向本院提交诉讼费缓、减、免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世仁未按(2017)湘1221民初217号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向本院交纳受理费1438元,也未向本院提交诉讼费缓、减、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世仁撤回对被告被告怀化金马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的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元洪人民陪审员  肖佐茹人民陪审员  蒲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海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