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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斌,王从阳,朱斌,王从阳,朱斌,王从阳,朱斌,王从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152号申请执行人:朱斌,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王从阳,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斌与被执行人王从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京0106民初551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王从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朱斌五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从阳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朱斌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从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于晓明代理审判员  许子月代理审判员  陈 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欣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