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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2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富新与陈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富新,陈富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82民初2306号原告:陈富新,男,汉族,1972年7月8日生,住新泰市。被告:陈富伟,男,汉族,1976年3月2日生,住新泰市。原告陈富新与被告陈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富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富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富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富伟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97500元;2、案件受理费用由陈富伟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7月13日,陈富伟借陈富新现金10万元,约定年息13%,经多次催款,陈富伟拒不偿还,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陈富伟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份、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7月13日,陈富伟向陈富新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陈富新现金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年息13%。借款人:陈富伟2009年7月13日。本院认为,陈富伟向陈富新借款100000元,有陈富伟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陈富伟应当承担偿还责任,陈富新主张借款100000元按年息13%计算利息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陈富伟不应诉、不答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富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富新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陈富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富新借款利息(以本金100000元,按年息13%,自2009年7月13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0元,减半收取2125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陈富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庆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