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2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淮安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学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学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2民初2012号原告:淮安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解放东路南侧承德路回迁楼门面房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69677621XW。法定代表人:刘沭明,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洪如,男,汉族,1962年11月22日生,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延庆,男,汉族,1986年10月10日生,该公司员工。被告:黄学锋,男,汉族,1988年12月7日生,住淮安市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学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