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罗丹与长沙市金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丹,长沙市金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959号原告:罗丹,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赤旗,男,195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系社区推荐代理人。被告:长沙市金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杨家山立交桥高桥建材市场西南1栋101、201房。法定代表人:黄建喜。原告罗丹诉被告长沙市金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罗丹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罗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丹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罗丹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立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