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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罗丹与长沙市金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丹,长沙市金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959号原告:罗丹,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赤旗,男,195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系社区推荐代理人。被告:长沙市金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杨家山立交桥高桥建材市场西南1栋101、201房。法定代表人:黄建喜。原告罗丹诉被告长沙市金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罗丹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罗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丹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罗丹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立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