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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2执恢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海林与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林,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2执恢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海林,女,1964年1月1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张亚琳,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表人:陈金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海林与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职权对被执行人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东湖路北侧的价值相当于2374333元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暂不宜变现处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余庆审 判 员  王胜杰代理审判员  王晓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达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