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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行终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兴梅与重庆市沙坪坝区监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兴梅,重庆市沙坪坝区监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行终20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郭兴梅,女,汉族。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监察局。法定代表人汤英,该局局长。上诉人郭兴梅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监察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6行初27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公民提起诉讼,应具备正当合法之缘由,还需以适当使用为限度。若滥用诉讼权利,提起不具备诉之利益的诉讼,不仅耗损司法资源,亦影响法的安定性。所谓诉的利益,即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具有审理裁判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其实质是指通过本案诉讼来解决纠纷有无可能和必要。故对于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对其进行衡量,以确定当事人的诉求是否具有诉的利益,是否应予司法保护。若其起诉不具备诉的利益,继续对其审理不仅无法化解纠纷、亦会导致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的浪费。由此,对于当事人基于不正当目的,明知无正当理由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对其起诉应依法严格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行政诉讼保护的权益应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上诉人郭兴梅曾向渝碚路派出所报警称2014年10月24日自己被他人跟踪,后郭兴梅认为渝碚路派出所在办理该案过程存在违法行为,便以此为由多次向行政机关投诉,并提起大量信息公开申请。2015年8月6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沙法行初字第00058号《行政裁定书》,查明原告郭兴梅存在不间断、大量、随意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事实,并以郭兴梅滥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和司法诉讼的权利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该案经本院二审审查,本院亦作出(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63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中,郭兴梅再次以其2014年10月24日报警案件为由向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区分局投诉,之后又申请重庆市沙坪坝区监察局对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区分局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进而提起本案诉讼要求重庆市沙坪坝区监察局履行职责。郭兴梅提起的本案诉讼明显违背了行政诉讼对合法权利进行救济的立法宗旨。一审法院决定对郭兴梅提起的本案诉讼不作实体审理,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郭兴梅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郭兴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依法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兴旺审 判 员  罗 红代理审判员  李菊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