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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王国军、冯海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王国军,冯海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2219号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大道653号。负责人:陆全新,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郦佳、陈文东,系银行员工。被告:王国军,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告:冯海娟,女,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王国军、冯海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