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王国军、冯海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王国军,冯海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2219号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大道653号。负责人:陆全新,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郦佳、陈文东,系银行员工。被告:王国军,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告:冯海娟,女,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王国军、冯海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