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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民终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吴邦铭、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邦铭,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宁德市宝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宁德市华瑞贸易有限公司,彭作果,李凤英,彭细梅,陈成礼,周章家,陈汉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民终4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邦铭,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天湖东路6号。负责人:林仁德,行长。原审被告:宁德市宝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南苑新村GJ-C202室。法定代表人:陈成礼。原审被告:宁德市华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东路8号(金玉良城)1幢2-E。法定代表人:周章家。原审被告:彭作果,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审被告:李凤英,女,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审被告:彭细梅,女,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原审被告:陈成礼,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原审被告:周章家,男,195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审被告:陈汉生,男,195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上诉人吴邦铭因与被上诉人中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原审被告宁德市宝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宁德市华瑞贸易有限公司、彭作果、李凤英、彭细梅、陈成礼、周章家、陈汉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902民初3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邦铭收到法院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邦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日升审判员  游 翔审判员  林 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秀芬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