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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4民初5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干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儿,章九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干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4民初534号之二申请人:刘国儿,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申请人:章九根,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干营销服务部。申请人刘国儿与被申请人章九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干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赣0824民初534号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章九根所有的赣D×××××自卸低速货车。现被申请人章九根交纳了保证金,申请人亦同意解除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章九根交纳了保证金,申请人亦同意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章九根所有的赣D×××××自卸低速货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祥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