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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熊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1033号原告:熊某,女,1963年10月17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江西听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男,1953年11月8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熊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熊某承担150元,退回原告熊某150元。审 判 长  杨军梅人民陪审员  阚林茹人民陪审员  徐白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亚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