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熊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1033号原告:熊某,女,1963年10月17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江西听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男,1953年11月8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熊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熊某承担150元,退回原告熊某150元。审 判 长 杨军梅人民陪审员 阚林茹人民陪审员 徐白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亚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