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胡春初与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杨帝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春初,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杨帝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1176号原告:胡春初,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威达,广东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婧,广东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233号华建大厦A栋1701单元。法定代表人:宁永杰。被告:杨帝庚,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广东省吴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春初诉被告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杨帝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春初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春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5元,由原告胡春初负担。审 判 长 周文俊人民陪审员 麦 雅人民陪审员 潘素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梓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