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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民初12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伟与刘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刘智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1民初12184号原告:刘伟,男,汉族,1974年4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熊家镇。被告:刘智武,男,汉族,1974年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罗田镇。原告刘伟诉被告刘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智武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还清原告借款2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刘伟和被告刘智武是朋友关系,因被告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20000元作为生活费,但被告未还清,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刘智武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借条、证人证言,经本院核实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2年,被告刘智武向原告刘伟借款20000元,承诺工地结账就归还,当时未出具借款凭证。后被告未还款,原告找到被告,被告于2013年2月2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今日借到刘伟现金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借款人:刘智武”。被告至今未归还该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智武向原告协议借款,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凭据,原告与被告借款关系成立,被告应向原告承担偿还责任,向原告偿还20000元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智武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伟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刘智武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履行案款时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维怡人民陪审员  张永登人民陪审员  胡绍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郎远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