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05执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四川龙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五洲明珠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喜玛拉雅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龙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五洲明珠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喜玛拉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5执138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龙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龙柱。被执行人四川五洲明珠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克升。被执行人成都喜玛拉雅大酒店有限公司。四川龙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五洲明珠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喜玛拉雅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93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500000元及诉讼费、利息、执行费等。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四川五洲明珠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喜玛拉雅大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焕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