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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刑终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苏某滥用职权、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刑终24号原公诉机关文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某,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傣族,文某市人,大学文化,原文某市经济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科长,住文某市。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5年5月28日由文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孙兴跃、张玉,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文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文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苏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11月26日作出(2016)云2601刑初1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苏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并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苏某于2012年9月至2015年任文某市经济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科长。2011年至2014年全州推广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文某市的项目由文某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负责具体监管。期间,被告人苏某在收受文某同辉经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崔某、文某州金鑫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及项目负责人何某的贿赂后,在审核验收文某州金鑫商贸有限公司2012年和2013年以及文某同辉经贸有限公司2013年申报的“万村千乡”日用品配送中心项目时,降低验收标准,让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日用品配送中心初验合格,致使文某同辉经贸有限公司和文某州金鑫商贸有限公司违法获得“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补助资金人民币207万元,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某利用职务便利,滥用职权并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07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文山市人民法院(2016)云2601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文山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义奇审判员  杨 宏审判员  黄敏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应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