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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5民初4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杜鹏飞、吴永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杜鹏飞,吴永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4988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130号一层商务中心七层701、702单元,组织机构代码证83284492-7。负责人:郑青,行长。委托代理人:高俊民,山西鸿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星星,山西鸿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鹏飞,被告:吴永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被告杜鹏飞、吴永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8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93.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郑 毅人民陪审员  李秀英人民陪审员  符惠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