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81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郭衍芬、赵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衍芬,赵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81刑初2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衍芬,无固定职业。2010年2月4日因犯绑架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交付执行期间,因郭衍芬正处于哺乳期,本院于2010年6月4日决定对郭衍芬暂予监外执行,同年10月29日,郭衍芬哺乳期已结束,刑期未满,本院决定对郭衍芬收监执行时,郭衍芬再次怀孕,2010年12月24日,本院决定对郭衍芬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8月10日被抓获归案,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出租车司机。2016年11月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7日经本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冶检公诉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衍芬、赵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小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衍芬、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郭衍芬谎称可以通过关系帮石某正在服刑的女儿减刑并提前释放为由,先后骗取石某现金22.2万元及烟、酒等物。2016年5月至6月份,被告人郭衍芬谎称其丈夫“XX东”是黄石市政府分管工程的领导,可以介绍工程承包为由,先后骗取柯某现金2万余元。2016年7月份,被告人郭衍芬又指使赵某先后冒充黄石市政府领导“XX东”、大冶市副市长江某,以介绍工程承包为由,骗取柯某人民币7000元及黄鹤楼牌1916香烟2条、沪州一品坊白酒2瓶。同年8月份,被告人郭衍芬伪造合同并指使赵某冒充大冶市副市长江某欲再次骗取柯某现金10000元,由于柯某察觉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未得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衍芬、赵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被告人郭衍芬、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份,被害人石某与被告人郭衍芬的母亲周某在一起聊天时提到其女儿曹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现在武汉监狱服刑。周某听后称郭衍芬可以通过关系将石某的女儿减刑提前释放。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郭衍芬谎称认识原黄石市市长的儿子“吴某乙”,可以找“吴某乙”帮忙跑关系需要费用和交纳保证金等名义,先后骗取石某现金及烟、酒等共计人民币22.2万元。2016年5月份,被告人郭衍芬遇到曾经认识的出租车司机吴某甲,对吴某甲谎称自己的丈夫叫“XX东”是黄石市政府分管工程的领导,可以将黄石大桥水电工程、大冶一品华府消防、水电工程介绍给吴某甲承包施工,后通过吴某甲认识了柯某。随后,被告人郭衍芬以“XX东”的身份将柯某加为微信朋友,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以介绍工程承包为由,先后骗取柯某现金2万余元。同年7月份,被告人郭衍芬指使出租车司机被告人赵某先后冒充黄石市政府领导“XX东”、大冶市副市长江某给柯某打电话、发微信,以介绍工程承包为由,骗取柯某人民币7000元及黄鹤楼牌1916香烟2条、沪州一品坊白酒2瓶。事后,被告人赵某分得沪州一品坊白酒1瓶。同年8月份,被告人郭衍芬冒用大冶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柯某签订大冶市一品华府消防、水电合同后,又指使被告人赵某冒充大冶市副市长江某欲骗取柯某现金10000元,由于柯某察觉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未得逞。案发后,被告人郭衍芬、赵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郭衍芬的亲属与被害人石某达成代为赔偿协议,被害人石某对被告人郭衍芬的行为表示谅解。另查明,2010年2月4日,郭衍芬犯绑架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郭衍芬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4月29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黄刑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次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裁定书送达郭衍芬等人。即郭衍芬犯绑架罪的刑期起止时间应为2010年4月30日至2015年4月29日。交付执行中,郭衍芬正在哺育自己的婴儿,本院于2010年6月9日作出对郭衍芬暂予监外执行决定。2010年10月29日,本院以郭衍芬的哺乳期已届满,其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决定将郭衍芬收监执行。2010年11月1日,大冶市看守所将郭衍芬送往大冶市人民医院体检时,发现其怀有身孕,遂建议本院对郭衍芬暂予监外执行。2010年12月24日,郭衍芬因怀孕再次被本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1年10月17日,因郭衍芬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已经消失,刑期未满,本院作出[2010]冶刑执字第12-4号收监执行决定,决定将郭衍芬收监执行。因郭衍芬脱离监管,公安机关未能将郭衍芬收监执行余刑三年一百九十三天。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线索来源、侦破及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2、户籍证明。3、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收监执行决定书、上网追逃函等。4、消防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书。5、微信聊天记录。6、证人吴某乙的证言:他不认识郭衍芬,也没有使用131××××1259这个手机号码。7、证人吴某甲的证言:郭衍芬以介绍工程承包施工为由,先后骗走柯某人民币32000元。8、证人周某的证言:2014年11月份,石某与她闲聊时提到石某的女儿曹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在武汉监狱服刑。她称其女儿郭衍芬可以找关系将曹某提前释放。于是,石某找郭衍芬要求帮忙将曹某减刑提前释放,郭衍芬先后收取石某人民币31万多元,退还8万元,余款没有退。8、被害人石某的陈述:她的女儿曹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在武汉监狱服刑。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郭衍芬谎称找原黄石市市长的儿子“吴某乙”到黄石中法、省监狱找关系将她的女儿减刑提前释放,需要费用和交纳保证金等为由,先后骗走现金22.2万元及烟、酒等。9、被害人柯某的陈述:2016年5月至6月,郭衍芬谎称自己的丈夫“XX东”是黄石市政府分管工程的领导,并找人冒充大冶市副市长江某,以介绍工程施工为名,先后骗走现金3万余元及黄鹤楼牌1916香烟2条、沪州一品坊白酒2瓶。10、被告人郭衍芬的供述:供认犯罪事实。11、被告人赵某的庭前供述:供认犯罪事实。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郭衍芬、赵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郭衍芬、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郭衍芬骗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24万余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赵某骗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27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衍芬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对被告人赵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郭衍芬、赵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郭衍芬的亲属自愿代为赔偿被害人石某的经济损失,石某对被告人郭衍芬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郭衍芬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赵某辩解其系主动投案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打电话通知被告人赵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时并没有告知其涉嫌郭衍芬诈骗案,故被告人赵某不是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不能视为自动投案。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郭衍芬在犯绑架罪判决宣判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诈骗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决定执行刑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衍芬犯诈骗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前罪绑架罪未执行的刑期三年一百九十三天,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八月十日起至二○二三年五月九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二月七日起至二○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先行羁押三十六已扣减;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长青人民陪审员  刘琼青人民陪审员  叶素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莉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