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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异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史华伟与李云龙、岳水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史华伟,李云龙,岳水平,李超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异017号异议人: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泓口路333号。法定代表人:宋小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秋林、马逢伯,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史华伟,男,1978年11月10出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被执行人:李云龙,男,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岳水平,男,195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被执行人李超洋,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审查异议人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就申请执行人史华伟与被执行人岳水平、李云龙、李超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提出异议的过程中,异议人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云人民陪审员  李海芝人民陪审员  蒋荫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辰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