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81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黄锡景、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锡景,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211号申请执行人黄锡景,男,1975年11月16日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南宁市江南区。被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州市庆远镇。法定代表人蔡立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锡景与被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南劳人仲裁字[2016]第2021号仲裁裁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锡景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的基本工资及浮动工资共60000.00元;支付2014年1月至2016年7月的年终奖31000.00元;支付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的一级建造师补贴、上项目补助费共150000.00元;支付2016年4月16日至2016年7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298.90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500元,合计275798.90元和逾期利息,并为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及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全部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黄锡景于2017年2月20日向宜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211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裁字[2016]第202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义务,并在仲裁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向宜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宜州市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已依法立案受理。2017年4月19日,申请执行人黄锡景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81执211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晓审判员 覃远飞审判员 韦厚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心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