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民初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福州市机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朱家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机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朱家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1645号原告:福州市机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南路1号联信中心主楼20层01室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054306371E。法定代表人:赖群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佳明、陈海光,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家尧,男,1995年4月9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原告福州市机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家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福州市机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庄章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