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刑更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刘镇锋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镇锋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更886号罪犯刘镇锋,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横峰县,汉族,大学文化,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二十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的(2013)饶中刑二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刘镇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已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月表扬奖励10次、单项表扬奖励3次。本院认为,罪犯刘镇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镇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江萍审判员 蔡 霞审判员 涂巍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梦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