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武云喜、韩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云喜,韩强,鲍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302号申请执行人武云喜,女,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韩强,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鲍素珍,女,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武云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强、鲍素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了部分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3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龙铁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