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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执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郎川、覃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川,覃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2执第1234号申请执行人郎川,男,生于1983年11月30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覃亚,男,生于1990年8月4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本院在执行郎川与覃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覃亚外出务工,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书面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02民初2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李修贵审判员  王广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