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朱某3、朱4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3,朱4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刑初63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3,男,195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本区淞南五村***号***室。指定辩护人许文俊,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4,女,199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本区淞南五村***号***室。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7)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3、朱4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3及其辩护人许文俊、被告人朱4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至9月16日期间,被告人朱某3经“上家”邱某某(已判刑)发展,在本区淞南五村XXX号XXX室其经营的棋牌室内开设赌场,每周三次以香港“六合彩”的特殊号码为中奖号码,自行设定赔率,出具“彩票”形式的书面凭证供参赌人员赌博。邱某某委派顾某某、赵某(已判刑)收码单、与被告人朱某3结算每期赌资等,被告人朱某3按照每期“彩票”销售额的7%或8%抽头牟利。同年9月17日始,被告人朱某3在棋牌室内自己坐庄销售“六合彩”聚众赌博,并雇佣田某某(另案处理)帮助其与参赌人员核对投注信息及赌资。被告人朱4帮助其父亲被告人朱某3销售“六合彩”并与上家赵某结算赌资。同年9月20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查获该赌场,抓获被告人朱某3、朱4与田某某及十名赌客,并缴获赌资人民币12,44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和六合彩投注单170张。缴获的“六合彩投注单”和赵某统计帐单显示:被告人朱某3销售“六合彩”2016年103期、106至108期,投注额共计22万余元。被告人朱某3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协助公安人员抓获上家邱某某、顾某某。另查明,被告人朱4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9月11日被逮捕。2013年11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月26日至2017年1月25日。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3、朱4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邱某某、赵某、顾某某、田某某、吴某1、王某某、陶某某、陈某某、朱某1、瞿某某、吴某2、朱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六合彩”投注单、《投注单统计情况》、证人赵某的《统计帐单》、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工作情况》、《人口信息》、被告人朱某3、朱4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3、朱4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3有立功表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朱4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4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人朱4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撤销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3)闸刑初字第668号刑事判决中对朱4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5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人朱某3、朱4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董 翠审 判 员 张 凯人民陪审员 郭凤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文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