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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3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陈集广与韦雄、韦卫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集广,韦雄,韦卫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3民初633号原告:陈集广,男XX年X月4日出生,瑶族,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被告:韦雄,男,XX年4月14日出生,住广西鹿寨县。被告:韦卫,男,XX年10月5日出生,住广西鹿寨县。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4月13日待裁事项:原告陈集广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受理费2983元,减半收取1491.5元,保全费1191元,原告陈集广负担。审判员  兰宪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秋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