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四林与张趁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四林,张趁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930号原告:张四林,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张趁上,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张四林与被告张趁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张四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四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席小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婉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