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82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四林与张趁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四林,张趁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930号原告:张四林,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张趁上,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张四林与被告张趁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张四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四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席小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婉婉 来自